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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8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管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8刑初222号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男,1984年8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日20时10分许,被害人黄某宇无证酒后驾驶琼Dxxx**号两轮摩托车,自陵水县城沿海榆东线(国道223线)往陵水县xx镇方向行驶,途经250KM+300M与陵水县xx镇xx村的交叉路口处,遇被告人管某驾驶的桂Kxx**号两轮摩托车自右侧xx村路口内驶入海榆东线(国道223线)250KM+300M处时,被害人黄某宇采取紧急措施后琼Dxxx**号两轮摩托车摔倒向前滑行,致使黄某宇头部碰撞到被告人管某驾驶的桂Kxxx**号两轮摩托车上,造成被害人黄某宇当场死亡。陵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管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被告人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管某向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申请复核,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决定维持陵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管某判处有期徒刑,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管某向被害人黄某宇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5000元;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管某向被害人黄某宇家属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损失等费用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黄某宇的母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管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摩托车两辆;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分析报告、车辆碰撞痕迹检验笔录、收据、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龙某雄、黄某燕、辜某谋的证言;4.鉴定意见:DNA个体识别鉴定书、检验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相片、辨认笔录等;6.被告人管某的供述和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振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