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吕珍与王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吕珍,女,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大勇。被执行人王永志,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珍与被执行人王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六东民初字第424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9月20日,王永志向吕珍给付赔偿款40000元,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永志承诺剩余赔偿款7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吕珍亦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六东民初字第42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群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沈 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