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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罗武平与吴国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武平,吴国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武平。被执行人吴国标。罗武平与吴国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申请执行是为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3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