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7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xxx与被执行人贺xxx、余xxx、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x,贺xxx,余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759-3号申请执行人刘xxx。被执行人贺xxx。被执行人余xxx。被执行人贺xxx。申请执行人刘xxx与被执行人贺xxx、余xxx、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贺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大昌汗支行账号xxx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扣划被执行人贺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大昌汗支行账号xxx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三、冻结被执行人贺xxx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大昌汗支行xxx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