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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兆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兆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939号罪犯陈兆松,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5)贵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陈兆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07年1月24日送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09年6月24日获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28年12月23日止。之后该犯共获减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9月23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陈兆松自2014年5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110.40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陈兆松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兆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兆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继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