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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8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设大街支行L与秦皇岛市朝阳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全巴鑫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设大街支行L,秦皇岛市朝阳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全巴鑫电子有限公司,郎晓光,林桂凤,郎晓峰,王兵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8593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设大街支行L。负责人左保光,行长。被告秦皇岛市朝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晓峰,总经理。被告秦皇岛开发区全巴鑫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欣,总经理。被告郎晓光。被告林桂凤。被告郎晓峰。被告王兵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设大街支行与被告秦皇岛市朝阳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全巴鑫电子有限公司、郎晓光、林桂凤、郎晓峰、王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设大街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设大街支行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设大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旭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鑫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