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隋树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隋树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314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姜树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振成,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某分理处职工。被告隋树民,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奈曼旗。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隋树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啸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云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