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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北隆尧金源天然色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隆尧金源天然色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984号被执行人河北隆尧金源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住所地莲子镇村东华龙路。法定代表人:王金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2053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隆尧金源天然色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河北隆尧金源天然色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隆尧金源天然色素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连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