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3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兰与被执行人魏某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兰,魏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3执253-1号申请人刘某兰,女,汉族,1970年3月23日生,某县奥家湾乡石槽沟村村民。被执行人魏某东,又名魏某东,男,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某县人民政府新农办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兰与被执行人魏某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晋1123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账号为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虎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