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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6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石福与陈立进、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福,陈立进,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401号原告石福。被告陈立进。被告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7号304室。法定代表人徐兵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128号。诉讼代表人庄伟民。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福诉被告陈立进、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福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