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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孟令楼与朱立来、王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楼,朱立来,王妮,朱东兴,钱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806号原告孟令楼。委托代理人王德立,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立来。被告王妮,1987年9月15日。被告朱东兴。被告钱丽娟。原告孟令楼与被告朱立来、王妮、朱东兴、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令楼的委托代理人王德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立来、钱丽娟、被告王妮、朱东兴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令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本金5万元,自2015年1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止;逾期后还款利息按本金5万元,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核算至还清本息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5日,被告朱立来、王妮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5‰,使用期限一年,逾期还款按照原利息的1.5倍支付违约金。被告朱东兴、钱丽娟提供连带担保。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5万元。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归还本息。被告朱立来、王妮、朱东兴、钱丽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经被告朱东兴、钱丽娟共同具名担保,被告朱立来、王妮向原告孟令楼出具借条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5‰,逾期之日开始按原利息1.5倍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约定担保期限为直至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借款到期后本息未还引发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孟令楼的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一张、四被告签名同意借款和担保的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立来、王妮二人共同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其逾期付款,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自主调整逾期利息为年利率24%即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东兴、钱丽娟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综上,对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以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立来、王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孟令楼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5万元,自2015年1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止;按本金5万元,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朱东兴、钱丽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朱立来、王妮、钱丽娟、朱东兴共同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焦一宁代理审判员  冯 闪人民陪审员  丁家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玉秋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