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应山与张绍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山,张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王应山,男,汉族,1967年2月出生,住玛纳斯县。被执行人:张绍军,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住五家渠市。王应山申请执行张绍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5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未执行标的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曹 斌审判员 吴海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恒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