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2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党好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国,党好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国被执行人:党好亭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党好亭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