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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254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1992年7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0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滕焕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