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罗远锋与蓝彩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远锋,蓝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罗远锋。委托代理人陆昌。被执行人蓝彩杰。罗远锋与蓝彩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蓝彩杰名下的位于广西柳州市古亭山香港新城蟠龙苑14栋A座801号房屋在他案中正在处置,除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罗远锋申请执行蓝彩杰关于(2016)桂0203执1411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