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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雪平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7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雪平,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王雪平因诉河北省邢台市��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立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王雪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起诉没有超过期限。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邢市劳教字(2012)第211号劳动教养决定于2012年9月28日起执行,并明确告知王雪平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6月29日,王雪平被解除劳动教养,其迟至2015年7月1日提起本案之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王雪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雪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 斌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