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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2329号原告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平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发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菊,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彬,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委托代理人刘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汶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