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02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湖北省联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陈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联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1980号原告:湖北省联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晟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德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涂晓军、熊莉,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军。原告联晟建材公司与被告陈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联晟建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晟建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晟建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联晟建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劲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