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兆杰与杜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杰,杜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2947号原告王兆杰,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个体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杜柏林,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四川省南江县大河镇人,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王兆杰与被告杜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兆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柏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兆杰诉称:2015年4月1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为3分钱,季度清息,一年归还。借款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多种借口拒不给付本息。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从2015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柏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被告杜柏林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王兆杰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王兆杰现金150000.00(壹拾伍万元整),月息3分(叁分),季度清息,一年归还。借款人:杜柏林。”2016年5月份,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谈话笔录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本案在审理中经与被告谈话,被告对其于2015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无异议,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000元,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予以确认。经计算,该笔借款的利息按月利率3%清至2015年5月21日,现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柏林归还原告王兆杰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从2015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杜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