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执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余玉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2140号被执行人余玉红,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余玉红犯贩卖毒品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余玉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佩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