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064号原告:王某,男。被告:方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爱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凤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