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2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064号原告:王某,男。被告:方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爱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凤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