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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朱宗和申请甘南县中兴乡同利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5执947号朱宗和,男。甘南县中兴乡同利村民委员会,男。法定代表人:范洪波。朱宗和申请甘南县中兴乡同利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商初字第63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宗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商初字第63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