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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卢崇夏与陈绪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崇夏,陈绪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院核稿庭核稿拟稿人份数打印校对张胜炎6张胜炎陈枢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崇夏,居民。被执行人陈绪考,居民。申请执行人卢崇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陈绪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9720.7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绪考负担案件受理费338元,执行费110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绪考的存款远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绪考名下在工商、土地、房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绪考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卢崇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绪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卢崇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炎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枢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