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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召同与潘少峰、赵连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召同,潘少峰,赵连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312号原告杨召同。被告潘少峰,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梅山路(翡翠城)**号*栋*单元1504,公民身份号码3724251970********。被告赵连花。原告杨召同诉被告潘少峰、赵连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召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杨召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