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姬广恩与巢圣元、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广恩,巢圣元,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培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1793号原告:姬广恩。委托代理人:刘刚,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巢圣元。被告: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夏家庄村万官路中段。被告:张培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暄大街100号。负责人李茂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连振,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广恩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巢圣元、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广恩撤回对被告巢圣元、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朱士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