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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毛节与河南岁盈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毛节,河南岁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2059号原告王毛节,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晓柯,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岁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东新区天赋路26号19号楼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幸福。原告王毛节诉被告河南岁盈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进行了多次送达后仍无法送达。法庭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致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本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毛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王毛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