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4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航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旭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航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旭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507号原告:中国航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5-3号。负责人:黄红阳。委托代理人:汪海燕,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旭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杨路37号-2-2号。法定代表人:姚鸿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航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重庆旭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航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航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航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为765元,由原告中国航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扈家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