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宗琦与张志堂、袁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琦,张志堂,袁玉芹,济源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建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2728号原告刘宗琦,男,汉族,1952年12月24日出生,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赵伟利、赵晶晶,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堂,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济源市。被告袁玉芹,女,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济源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堂,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建立,男,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琦与被告张志堂、袁玉芹、史建立、济源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琦撤诉。案件受理费18670元,减半收取93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人民陪审员 卢国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路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