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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4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玖庚与岳秀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玖庚,岳秀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673号原告罗玖庚,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张旺年,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秀梅,女,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玖庚与被告岳秀梅侵权责任纠纷,本院依法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转换程序通知书与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按简易程序缴纳的受理费4602元,减半收取2301元,由原告罗玖庚承担。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