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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贺香丽与李润香等人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香丽,李润香,高永卿,暴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858号申请人贺香丽,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润香,女,196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永卿,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暴晶明,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42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贺香丽与李润香、高永卿、暴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李润香、高永卿、暴晶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润香、高永卿、暴晶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致同意以扣留高永卿通过本院冻结方斌分红款的方式抵偿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4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新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 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