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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司某某、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司某某,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891号原告郭某某。被告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司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司某某、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