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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特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与童青青、陈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童青青,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特00074号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育英西路。负责人:邬灵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启明,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童青青。被申请人:陈斌。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5年1月27日,被申请人童青青以购材料为由向申请人申请房产抵押贷款1000000元,以其本人和被申请人陈斌(丈夫)共同所有的位于温岭市泽国镇商城大道269号月河星苑2幢903室商品房【房产证号:温房权证泽国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0)第246**号】作价抵押。三方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最高额贷款限额1000000元,期限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8年1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单笔贷款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抵押人自愿以温岭市泽国镇商城大道269号月河星苑2幢903室商品房作为抵押财产,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5年1月27日,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温房他证泽国字第153025**号)。2015年7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童青青发放贷款1000000元,借款借据载明贷款期限为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0日,月利率5.9‰。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童青青拖欠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41693.34元至今未还。现申请法院:1、对被申请人陈斌和童青青共同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温房权证泽国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0)第246**号]进行拍卖或变卖,执行款由申请人在借款范围内优先受偿,要求优先偿还被申请人童青青贷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其相应的贷款利息(至2016年7月20日止贷款欠息41693.34元,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9‰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罚息利息计收复息,即以1041693.34元为本金按月利率8.85‰计收罚息);2、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童青青、陈斌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申请人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童青青、陈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以共同所有的座落在于温岭市泽国镇商城大道269号月河星苑2幢903室房屋产权为童青青与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之间的借款1000000元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清楚,有申请人提供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温房他证泽国字第153025**号他项权证为凭。上述抵押担保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已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本院依法认定有效。因被申请人童青青未按《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合同违约,现申请人申请对上述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申请人童青青贷款本金1000000以及其相应的贷款利息、罚息、复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童青青、陈斌所有的座落在温岭市泽国镇商城大道269号月河星苑2幢903室【房产证号:温房权证泽国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0)第246**号】的房地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价款由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在借款本金借款10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41693.34元、罚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85‰从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复息(以利息41693.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85‰从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7088元,由被申请人童青青、陈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张杰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雪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