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本院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597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8月9日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597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