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梁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3刑初52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原系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分店营运部库控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6)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韦懿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梁某在任深圳沃某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分店营运部库控员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从公司仓库内将奶粉、日用品、酒类物品、保健品、食品、油类等物品运走。被告人梁某将部分货物放在其出租屋存放,部分货物使用淘宝闲鱼的二手交易系统进行销赃。经鉴定,梁某在任职期间从公司拿走的货物案发时价值220882元。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梁某在任深圳沃某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分店营运部库控员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从公司仓库内将奶粉、日用品、酒类物品、保健品、食品、油类等物品运走。被告人梁某将部分货物放在其出租屋存放,部分货物使用淘宝闲鱼的二手交易系统进行销赃。经鉴定,梁某在任职期间从公司拿走的货物案发时价值22088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梁某处追缴了部分货物并发还被害人,尚余价值67794元的货物未能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深圳沃某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分店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照片、深圳沃某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分店出具的证明、证人李某证言、被害人闭炳任陈述、被告人梁某供述及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梁某退赔被害单位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分店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七千七百九十四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覃 革审 判 员 刘 胜人民陪审员 何月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青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