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7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俊杰诉曾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杰,曾长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027号原告黄俊杰,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王志红、魏慧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曾长城,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原告黄俊杰诉与被告曾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俊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小玲速 录 员 黄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