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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执异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异72号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卫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士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军,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湾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中铁十五局申请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6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铁十五局称,仲裁庭作出裁决所依据的《承诺书》是中铁十五局原项目经理钟宇与港湾建设公司恶意串通伪造的,钟宇的签名系个人行为,其也因涉嫌贪污被追究刑事责任。港湾公司向仲裁庭隐瞒了桥区部分不需要高真空击密处理的证据,使仲裁庭将桥区面积也计算在总工程量中,侵犯中铁十五局的合法权益。故认为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据此申请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6号裁决。港湾建筑公司辩称,其未与钟宇恶意串通,也未隐瞒证据。对中铁十五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已作说明,且该主张系实体问题,并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另外,中铁十五局已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被裁定驳回。现其又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依法不应支持。故请求驳回中铁十五局的不予执行申请。本院查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6号仲裁裁决,确定中铁十五局应向港湾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人民币150万元、仲裁费人民币43,050元。裁决生效后,因中铁十五局未自动履行,港湾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铁十五局以《承诺书》系伪造和港湾建筑公司隐瞒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证据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院经审理,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京02民特124号民事裁定,驳回中铁十五局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6号裁决的申请。本院另查明,中铁十五局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与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相同。上述事实,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6号裁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特12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符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案中,仲裁庭已对《承诺书》的效力问题及总工程量的计算问题作出详尽阐述。中铁十五局提出的不予执行理由,实属对仲裁庭认定事实方面的异议,并不符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且,中铁十五局已以《承诺书》系伪造和港湾建筑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被该院裁定驳回,现其又以相同的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中铁十五局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6号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红审判员  张常青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胡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三十七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