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5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李建春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李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4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李建春,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李建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建春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7138.98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4年12月23日为668.5元,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透支利率计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5.18元。因债务人李建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建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开办经营的企业。另,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该地的财产状况,但至今仍未调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称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54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梁伟财执行员 罗锦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祖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