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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某诉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2016)晋048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9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9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保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