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某诉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2016)晋048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9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9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保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