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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兰执字第4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李桂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李桂海,徐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兰执字第42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中段。负责人:张海梅,行长。被执行人:李桂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学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桂海、徐学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桂海、徐学义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兰商初字第46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桂海、徐学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