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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法执字第5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林与行张跃兵、张子良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张跃兵,张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法执字第507-2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固阳县人,教师,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园丁小区。被执行人张跃兵,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固阳县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被执行人张子良,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固阳县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本院在执行王林申请执行张跃兵、张子良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林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宫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