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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庄炳辉与顾兵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炳辉,顾兵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庄炳辉,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顾兵皇,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炳辉与被执行人顾兵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顾兵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庄炳辉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应执行的债权本金4.84万元,未执行的债权本金4.8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庄炳辉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烂文审判员  易淑闽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惊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