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苏春山与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山,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859号原告:苏春山,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圆萍,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城津一路23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强,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法,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春山诉被告利津县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苏春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春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春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221元,减半收取计1111元,由苏春山负担。审判员 王丽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钟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