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余四华与宁波北仑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家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四华,宁波北仑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家群,邵楠楠,邵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330号申请人:余四华,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宁波北仑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钟洪波,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家群,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申请人:邵楠楠,女,1994年9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申请人:邵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四华等与被申请人宁波北仑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家群、邵楠楠、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另两案分别是:(2016)皖1124民初2331号申请人麻万先与被申请人宁波北仑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家群、邵楠楠、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皖1124民初2332号申请人韩德兵与被申请人宁波北仑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家群、邵楠楠、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四华、麻万先、韩德兵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北仑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家群、邵楠楠、邵某银行存款370313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四华、麻万先、韩德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北仑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家群、邵楠楠、邵某的银行存款37031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