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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终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姚红霞、易和平因与被上诉人陈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红霞,易和平,陈李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红霞,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个体工商户,湖南省株洲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和平,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株洲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健,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李佳,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平安保险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华,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姚红霞、易和平因与被上诉人陈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姚红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瑞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