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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白文礼、李玉芳等与王永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礼,李玉芳,白京欣,白京荣,王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828号申请执行人白文礼,农村居民。系白淑森之父。委托代理人李玉芳。系申请执行人白文礼儿媳。申请执行人李玉芳,农村居民。系白淑森之妻。申请执行人白京欣,农村居民。系白淑森之女。申请执行人白京荣,农村居民。系白淑森之子。被执行人王永才,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文礼、申请执行人李玉芳、申请执行人白京欣、申请执行人白京荣与被执行人王永才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郭海雷审判员  尚小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