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5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刘卫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刘卫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55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思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林,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卫平,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刘卫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宋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飞书 记 员 马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