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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民终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终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东坑三横中路1号2幢1505号。法定代表人:张大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幼珍,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达庆,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古佛镇田边村16组。法定代表人:李联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渊,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钟霞审 判 员  马 超代理审判员  郑 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雅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