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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荣珍与山东高新润农化学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珍,山东高新润农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838号原告:李荣珍。委托代理人:于金玲,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高新润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希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珍诉被告山东高新润农化学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珍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高新润农化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