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盛欣龙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盛欣龙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05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盛欣龙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七道18号(5-1)幢。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88号201-1室。组织机构代码78938857-4。法定代表人徐小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盛欣龙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盛欣龙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中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103号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支付逾期交房损失100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本院裁定单方过户,为申请人办理丽港大厦—103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天津盛欣龙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天津盛欣龙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受偿债权为逾期交房损失1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盛欣龙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210号民事调解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