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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8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372号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浦西路北侧。注册号321081000055478。法定代表人赵宝平。委托代理人姜伟,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去广安路2899号西岸国际花园北苑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8125T。法定代表人詹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升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132.5元,下余213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苗 关注公众号“”